未經消防驗收的租賃場地,商戶或商場均不能強行開業,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或罰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以及實務工作的需要,消防驗收分為三種類型,應該注意辨別,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即建筑工程在消防設計階段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既定標準,建設完畢投入使用前應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一次消防驗收合格后,政府相關主管機構將頒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俗稱二次消防驗收,是指商業地產建筑在裝修后投入使用前需要進行的消防安全保護,一般就是指室內裝修設計審核,主要是針對裝修設計進行報警、噴淋、消火栓圖紙等的審核。建筑物公共區域的裝飾裝潢的由建設單位進行申報;承租人根據需要對所承租房屋再進行改建、擴建、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應由承租人申報。二次消防驗收合格后,政府相關主管機構將頒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一消和二消驗收合格后出具的均是《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但意見書的內容卻不一樣,一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注明為“XX工程進行清水房驗收”,而二消則注明為“XX工程公共區精裝修進行消防驗收”。(各地意見書內容存在差異,此處僅示例,以實際為準) (三)營業前檢查營業前消防檢查,是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對于營業前消檢申報義務承擔主體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使用單位。若建筑是由建設單位自行投入使用,消防檢查申報義務承擔主體應當是建設單位;若該建筑是由建設單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那消防檢查申報義務承擔主體應該為使用單位。開業前消防檢查合格后,政府相關主管機構將頒發《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法條依據:1、《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2、《消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需要注意:二次消防驗收和營業前消檢不能同時進行,要先經過二次消防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開業前消檢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