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消防問題的部分回復:
一、1.商業服務網點是否可以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若可以設置,其疏散和消防設施等要求如何確定?
2.街邊小型足浴店應如何定性,對于實際營業面積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其消防設計要求和應履行的手續有哪些?
回復:
1.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2.1.4條規定及其條文說明,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不包括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實際營業面積二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足浴店,應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依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
二、《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號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以下疑問:
1. 第一(一)條規定:“城區常住人口 300 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 米以上超高層建筑。”請問此處150米的具體計算規則,是指建筑制高點高度,還是女兒墻高度?或是消防建筑高度?
2. 第一(一)條規定:“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應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請問此處報省住建廳審查的事項,是指抗震專審、特殊消防審查等專項審查?還是對建筑高度的審查?
回復:
1.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等標準規范執行。
2.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 150 米以上超高層建筑的,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該項目的審批情況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工作可以結合抗震專審、特殊消防設計審查等專項審查同步實施。
三、關于消防車道有關問題。一,“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夜市攤位算不算障礙物?有輪子的小吃車,幾十個攤位,上面有石油氣罐的。二,消防車道的定義是什么。比如某大型商業綜合體,規劃設計,竣工驗收時,有條穿越建筑內部的消防車道。使用幾年后,這條消防車道被占,被堵了。消防大隊現場檢查時說是合格的,因為此建筑外圍有一條環型消防車道,滿足規劃設計,竣工驗收時有的消防車道,使用幾年后,穿越建筑內部的消防車道后期可以改沒有,這樣合法嗎?三,大型商業綜合體外圍有一條環型消防車道,0到6米是消防車道,6到12米后期畫上停車位。這樣消防車道如果是四米寬的話,離建筑外立面太近了,只有兩米。也沒有強制規定消防車道離建筑必須幾米的防火間距。以后可以改進。
回復:
該咨詢問題不屬于政務咨詢范圍。本著便民原則,有關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問題一參見《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12.0.2條。該條規定是保障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隨時可用的基本要求,防止這些場地被占用,以保證消防車在救援時能夠快速通行,在火災等應急情況下可以及時開展救援行動。
問題二參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條。該條規定,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問題三參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條。該條規定,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三、尊敬的領導,您好!請教一個問題:建筑工程主體已完工的項目是否可以補辦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如果可以補辦需要什么樣的程序和材料進行補辦?沒有辦理過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是否可以申請消防驗收?
回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對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設工程,應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分類管理。建設工程申請消防驗收時應提交的要件有(一)消防驗收申請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具體手續建議向當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咨詢。
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中單體建筑的定義是什么?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合建時如何劃定單體建筑?如一座地下車庫,其地上部分合建了4棟建筑,并共用消防設施,地上4棟之間無連接或采用符合要求的連廊進行連接,與地下車庫內部采用符合規定的疏散樓梯進行聯通,這種情況應該定義為1個單體建筑?還是分別定義為5個單體建筑?
回復: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明確,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時,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地下車庫及其地上部分4棟建筑是否為單體建筑,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保持一致。
五、地下車庫(建筑面積小于4萬平方米)與26層高層民用住宅(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合建,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了地下車庫與住宅,即地下車庫與住宅為同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請問該地下車庫是否需要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回復:
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第十四條,一類高層住宅建筑屬于特殊建設工程,地下車庫與住宅建筑在同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應視為一項整體工程,地下車庫和住宅應一并依法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
六、現在家家戶戶都有電動自行車,按照現行的規范,首選在室外停放電動自行車,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區將非機動車停放點設計在了地下室,請問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在原有規劃為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區域,增設經營性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將地下室非機動車停放點變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是否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
回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在原有規劃為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區域,增設經營性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將地下室非機動車停放點改造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且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所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申請要件的,應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
七、請問原來三個大廈的獨立消防控制室想合并到一個大廈的消防控制室,如果符合技術要求,可否進行合并?完成后是否需要進行消防備案?
回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三個大廈的獨立消防控制室合并改造屬于建設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