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設置建筑消防給水系統的建筑
??1、在城市、居住區、工廠、倉庫等的規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城市、居住區應設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堆場應設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廠房(倉庫)應設室內消火栓,并應符合本規范第8.3.1條的規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且應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
??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物體積小于等于3000m3的戊類廠房或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筑物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消防給水。
??室外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栓口處的水壓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于0.1MPa。
??注:1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120.0m的有襯里消防水帶的參數,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5L/s;
??2、高層廠房(倉庫)的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壓力應滿足室內最不利點消防設備水壓的要求;
??3、消火栓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二、建筑消防給水系統
??1、滅火劑:水、鹵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水蒸汽、泡沫等。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任務是供給消防水池和消防車用水。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分低層建筑和高層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其劃分主要是根據消防車的供水能力及消防登高器材的性能來確定的。規定其劃分界限為10層及其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層設有服務網點的住宅)和建筑高度24m以上的其他民用和工業建筑。
??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目的是為了有效地控制和撲救室內的初期火災,對于較大的火災主要求助于城市消防車趕赴現場,由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取水加壓進行撲救滅火。對于高層建筑,原則上立足于自救。
??2、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是指多幢建筑所組成的小區及建筑群的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給水管網(城鎮、居住區、企業單位的室外消防給水,一般均采用低壓給水系統,即消防時市政管網中最不利點的供水壓力為大于或等于0.1MPa。)、天然水源(枯水期最低水位及寒冷地區冰凍)或消防水池供給,為了確保供水安全可靠,高層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水源不宜少于兩個。
??3、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組成
??主要是由室內消火栓、水帶、水槍、消防卷盤(消防水喉設備)、水泵接合器,以及消防管道(進戶管、干管、立管)、水箱、增壓設備、水源等組成。